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申报指南
日期:2018-10-11
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2018年申报指南
扶持电影创作
奖励电影佳作
发展电影产业
培育电影人才
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文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宣部电影创作调研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繁荣上海电影的创作生产,焕发中国电影发祥地新活力,振兴上海影视产业,构建现代电影工业体系,推进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遵循《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申报指南(2018年版)。
本专项资金来源为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扶持电影创作、奖励电影佳作、发展电影产业和培育电影人才等相关的项目。
本专项资金面向社会公开接受项目的申报。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委托,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监管工作。
一、扶持电影创作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创作的扶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努力创作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时代、伟大国家、伟大民族的优秀电影作品。
本专项资金扶持下列电影的创作和摄制:(1)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2)反映中国梦主题、讴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现时代风采的现实题材电影;(3)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4)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5)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6)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重点鼓励和扶持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弘扬爱国主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上海特色题材、青少年题材以及文化“走出去”等相关内容主题的电影作品(选题内容参见《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2018年8月修订版>》,刊发于2018年8月31日的《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对配合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的相关创作项目,对国家交办、上海主创的重点项目,将有针对性地加大资助扶持力度。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创作项目的资助扶持分为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和青年编剧创作项目四大类。
(一)选题孵化资助
1. 申请条件
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符合《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2018年8月修订版)》相关内容的创作选题,可以申请选题孵化资助。选题孵化完成的剧本,其项目必须在上海备案立项。
2.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3000-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项目阐述、策划方案和主创团队介绍。
(二)剧本创作资助
1. 申请条件
(1)由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申报的电影剧本创作项目,需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证明。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并承诺不在取得资助后转立项。
申报剧本创作项目的备案立项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
(2)由在上海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申报的网络大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申报主体须为项目第一出品方。
2.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般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初稿;同时,申请第1项的,须附上《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申请第2项的,须附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初稿;同时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三)重点拍摄资助
1. 申请条件
(1)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符合《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2018年8月修订版)》相关内容的影片,在本市备案、立项,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该电影项目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可以申请资助。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2)凡在上海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具有电影拍摄资质,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该电影项目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规划备案号”,可以申请网络大电影拍摄资助。
申报重点拍摄项目的备案立项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
2.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完整剧本,同时须附上《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申请第2项的,须附上“规划备案号”复印件。还需提供主创人员(导演、摄影、美术、主要演员等)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3)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样片、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青年编剧创作项目
青年编剧创作项目扶持4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以及外省市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资助主要包括电影选题孵化和剧本创作两类,对入选的项目给予一对一专家指导、作品推介等扶持措施。
选题孵化资助
1. 申请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青年编剧,且选题内容在《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2018年8月修订版)》范围之内,可以申请选题孵化资助。
2. 提交材料
(1)编剧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
(2)详细的选题内容和创作构思、内容梗概、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
剧本创作资助
1. 申请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青年编剧,可申请剧本创作资助。
2. 提交材料
(1)编剧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
(2)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和完整剧本初稿。
(3)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注: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对已获得青年编剧剧本资助的项目,可按本“指南”关于重点电影摄制资助的规定,申请重点摄制资助。
二、奖励电影佳作
本专项资金的电影佳作奖励,旨在奖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国家或上海文化形象,有利于推动电影文化创新发展的影片。
1. 奖励范围
佳作奖励主要分为三类:
(1)获得国家重要奖项(如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优秀影片;获得包括上海国际电影节在内的国际主要电影节重要竞赛单元奖项,并符合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的电影佳作。
(2)影片内容积极健康,具有一定艺术质量,票房达1亿元以上的故事片、票房达5000万元以上的动画片或纪录片,以及青年导演(45周岁及以下)的前两部作品票房达3000万元以上的影片。
(3)影片内容积极健康、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获得业界好评、活跃繁荣电影创作、票房达500万元以上的影片。
2. 申请条件
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且申报的影片在本市备案立项,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符合以上资助要求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3)影片DVD。
(4)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票房统计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发展电影产业
(一)支持“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摄影棚及后期制作设施
1. 资助范围
鼓励企业在上海各类影视基地按照国际电影摄影标准建设功能齐全的中、大型高科技摄影棚,以及下沉式水池等特色摄影棚,摄影棚内应当配套高科技特效拍摄设备,如摄像机运动控制系统、3D 运动捕捉系统、Previzion绿幕合成预览系统、配音系统、高清非编、合成系统、剪辑系统、校色系统、渲染系统、灯光系统等。围绕高科技摄影棚建设置景车间、化妆室、美工室、服装室、会议室等附属用房。
2. 申请条件
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且在2017年以后上海各类影视基地内投资建设大型高科技摄影棚及配套空间设施的单位。建设的摄影棚及其配套空间在2个以上(含2个),最小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总投入的资金证明(包括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5)与房屋产权方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6)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如是在建项目需写明建设时间表;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支持影片在上海后期制作
1. 资助范围
影片艺术质量上乘、制作水平精良,且主要在上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片。
2. 申请条件
全国各地影视制作机构出品的影片,后期制作中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项目1/2以上在上海制作的,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全国公映,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市场影响力。符合上述条件的影视制作机构可以申请资助。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影片DVD。
(5)与上海后期制作公司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片尾字幕名单等)。
(6)后期制作公司的发票复印件。
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项目及平台建设
1. 资助范围
支持上海各类电影后期制作公司引进国内外一流的电影后期制作技术,重点支持各类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开发全流程的后期制作系统,全流程的内容应当涵盖声画处理、胶转数、数字修复、数字存储、发送、音效设计、配音、拟音、混录、特效等高科技后期制作流程中的所有主要环节,为全世界的影视项目提供一站式后期制作服务,在申报年度中为一定量的电影作品提供了后期制作服务。
2. 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从事电影后期制作的公司可以申请资助,申报内容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后期制作服务合同复印件。
(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多厅数字化影院
1. 资助范围
为完善本市电影院布局,进一步促进上海多厅影院建设,扩大影院规模、增加银幕总量、促进票房持续增长,继续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在本市投资新建多厅数字电影院,重点扶持远郊地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的新建影院,对符合要求的新建影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为上海观众创造便利的观影条件和良好的观影环境。
2. 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的影院为2016、2017年期间取得《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影院应按影厅配备同等数量的银幕及相应的放映设备,安装并使用计算机售票系统;影厅及放映设备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测符合技术标准。
按规定足额、按时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支持优秀国产艺术电影放映、展映的活动组织
1. 资助范围
(1)为弘扬主流文化,提升受众的美育教育,鼓励优秀国产艺术电影的放映,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对长期组织放映优秀国产艺术电影的上海艺术电影联盟予以资助。
(2)进一步加大对优秀国产艺术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对积极放映国产优秀艺术电影的上海影院,自2018年起,除返还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部分)外,将另行予以场次奖励。自2019年起,还将对观众直接进行补贴等相关措施。具体资助措施和申报办法另行发布。
2. 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长期在拥有《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影院中开展优秀国产艺术电影放映、交流活动的组织主体和服务平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国产艺术影片组织放映和交流制度,年度组织放映国产艺术影片达到一定场次。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组织放映国产艺术电影放映统计表,包括详细排片表,影片放映场次、人次、票房统计表。
(4)当年度国产艺术电影版权购买、宣传推广、放映场地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5)文化交流、研讨、纪念等活动项目提交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
(四)支持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的建设
支持园区建设
1. 资助范围
以构建和完善上海电影产业链为目标,为满足上海电影产业的发展需求,对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影视企业和行业领军人物的各类园区、集聚区的主体,以及提供影视发展专业服务、资源的各类主体予以资助。资助申报内容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2. 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影视产业园区、企业或项目运营主体,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影企业、相关产业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优秀电影人。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入驻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影视拍摄服务
1. 资助范围
加快完善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服务。继续加大拍摄服务的协调力度,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2. 申请条件
面向影视企业提供拍摄服务的影视摄制服务机构。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
1. 资助范围
为鼓励全国各地影视制作企业来沪拍摄取景,对宣传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发展上海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予以资助。重点支持能反映出上海江南文化、海派文化、红色文化特点的影片。
2. 申请条件
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且作为第一出品方摄制的影片中出现可辨识的上海城市外景影像超过三分之一的,影片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最终票房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片,可以申请资助。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影片DVD。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票房统计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6)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
四、培育电影人才
(一)支持电影教育项目
1. 资助范围
鼓励本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培养。支持上海专业影视院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鼓励教育界与产业界联手,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发现引进青年电影人才,探索形成符合上海特色的“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为上海电影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电影人才。
2. 申请条件
在当年度引进或打造电影专业教育项目的,具有政府认定的教育资质的主体可以申请资助。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资质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教育对象及提供教育的方式,教育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教学成果证明材料(如该项目的学生作品、新闻报道等)。
(5)能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电影实训项目
1. 资助范围
支持影视机构运用优秀电影师资,通过电影项目拍摄、技术指导、专题讲座等方式搭建实训平台,重点支持各类机构以电影项目实操等方式培养和扶持一批青年电影人才的项目。
2. 申请条件
实训的电影摄制项目须在上海立项,在申报年度内组织开展电影人才挖掘和培养计划的各类影视机构可以申请资助。
3.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实训对象及提供实训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实训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上海立项备案回执、公映许可证、赛奖证明、新闻报道等)。
(5)能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事项说明
1. 项目申报自2018年9月28日开始受理,至10月22日截止。
2. 同一项目可申请本实施细则中不同类型和阶段的资助或奖励。
3.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和受理渠道报送材料。其中:
(1)电影创作和佳作奖励项目,登录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www.shcdf.org),在首页注册申报者信息,在线填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将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十五份按时送至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评审办(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咨询电话:62815037转204/304。
(2)电影产业和电影人才项目,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http://wgj.sh.gov.cn),下载填写《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将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十五份按时送至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地址:巨鹿路709号),咨询电话: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33394073;市文广影视局电影处:23128096。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 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统一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5. 公示结束后,受资助方将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签订《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协议》,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六、报审监督管理
本文图片均来自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申报方对申报主体、项目内容、证明材料和所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发现虚假、伪造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根据《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监管细则》进行后续监管。项目责任方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国家财税法规以及《项目资助协议》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节俭支出。项目责任方须对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各类监管检查予以积极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交《项目进度表》和《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附件。
对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导向问题、敷衍塞责,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项目责任主体,基金会有权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督查,必要时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口头警告、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说明:
已向市文广局申报2018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五大类项目,即:1.支持影院安装使用先进技术设备,2.支持影院放映国产艺术影片(包括支持加入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和支持影院积极参与上海地方各类国产艺术片放映活动两小类),3.资助影院更新改造,4.支持电影发行(包括院线机构奖励、发行机构奖励、资助电影宣传发行平台的建设三小类),5.支持国产电影“走出去”(包括支持上海出品的电影赴境外参加国际电影节、支持上海出品的电影赴境外发行、支持搭建国产电影海外推广平台三小类),不在本专项资金申报范围之列。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