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后经历了一年的调研、论证基础上,永康市《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5日正式出台。这份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含金量极高”文件,对眼下正蓬勃发展的永康影视文化产业来说,既是一份“大礼包”,更是一剂“助推剂”。就《意见》的制定出台和亮点解析,记者专访了永康市影视办负责人。
问:您好!此次《意见》的出台前后历时一年,永康市委、市政府在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决心可见一斑。请问,出台这样的扶持政策,是基于什么样大的背景?
答:去年,浙江省政府就提出:“影视产业不但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繁荣发展对丰富和活跃文化消费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万亿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于2017年8月出台了《加快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20年,力争把浙江打造成全国影视产业副中心;影视产业规模和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成为浙江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重点培育一批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大型影视骨干企业。积极培育成长型影视企业,引导和发展一批特效设计、动画制作、配光校色、录音合成、宣传发行、衍生产品开发、大数据研发等领域的特色中小微影视企业。
而在该政策出台前的2017年6月,永康市委、市政府根据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对原有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做了调整,并就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开展调研。可以说,在加大对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方面,永康已经先行一步。
问:据我所知,早在2013年永康市就出台了《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永政〔2013〕55号),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永康影视文化产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此次《意见》的出台,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经过5年的实施运行,对永康市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影视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不断出现新情况、新趋势、新问题。要顺应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形势,就必须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原有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问:相比原有政策,此次《意见》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哪些原则进行?
答:《意见》的出台是在多次对影视发达县市及周边县市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经与各部门反复讨论后提出的。总体上根据永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明确导向,加大力度”原则进行调整。调整时多方借鉴,合理有据。调整后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大稳小调,繁删就简;抓大放小,激励做强;条理明晰,因势利导;激励创作,扶持精品”的特点。
问:与原政策相比,此次新政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增删、修改?
答:《意见》涉及新增内容有5个方面: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拓展延伸服务,鼓励影视版权交易,网络大电影、网络剧播出奖励,永康本土题材影视作品奖励及鼓励影视作品“走出去”。涉及修改内容包括财政贡献奖励、播出奖励、招商奖励等6条。同时,《意见》还将原有政策中不适用当前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9条内容予以删除。
问:据了解,目前已经有1338家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落户永康,集聚效应可以说已经非常明显了。接下来,政府将如何引导这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答:目前我们在入驻企业数量方面已经颇具优势,接下来要重点引导企业让更高层次、更高质量发展。为鼓励影视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意见》规定,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财政奖励10年,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给予奖励;后7年规上企业按90%给予奖励,其他按75%给予奖励。
在鼓励精品创作方面,《意见》在原有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基础上,对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面的扩大,将惠及更多致力于精品创作的影视文化企业。
此外,《意见》还对创作反映永康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另外给予创作企业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作更多具有永康元素的优秀作品,唱响永康好声音,助力永康新腾飞。
来源:金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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